各地政府素來出大量金錢予體育活動,但總會(協會)往往是攔門石,也有取了錢只做其會員模式推廣,一般市民無緣,其實主要看有無心去公開推廣。
至於美國體育界是稍係進化了的,起碼有經理人制度去平衡總會之權力。而體育法和律師法也大不同,總之個人權利不容被剥奪和侵犯,此乃不同東方國家地區之混亂。但金錢利益也令大市場充滿貪婪的搵食者在支配運動員。
人性無完美,所以必須有制度和依法,否則必徇私,甚至舞弊。
體育總會地位授權自國際該項目之專業聯合組織,但此類組織只介定專業性,不會介入其營運方針,所以不是訟栽機構,故任何加盟地區糾紛出現,都只依該地區政府法律做決定,但不少東方地方政府卻推卸此責任,說只看國際該項目之專業聯合組織的定案,型成搓球狀態,蹉跎了不少運動員的歲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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