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五, 5月 11, 2007

在香港bloggers已經隨時犯法 

如果我在網上瀏覽時發現一很有趣的三或四級上光影東西 (其實級是多餘的假道學標準)的網址,記下來貼上『下列』皆可以犯香港法律嗎?
『msn, youtube, QQ組群, ICQ, 討論區(成人/非成人), 留言板,自己個網站,自己個blog……』

就算動機單純討論分享,即是想叫朋友just hv a look…hahaha 諸如此類行為,言則今開始 (2007年5月)後,便隨時有警察上門拉人封電腦,留刑事案底。

各位劍仙,網民,似乎必須重回凡間拔劍一戰,關係重大,危及子孫。可能如此行文,日後亦被拉人封腦,大家值得深思!blogger 日日寫遲早在赤柱望海而BLOG,真是開始有人身自由危險了。

這香港政府在做什麼






引延閱讀: (這個引延可能已經犯法,因為該等言論亦可入罪貼link者共犯)

http://www.petitiononline.com/20070512/petition.html 「保障網民權利」網上簽名運動 .......對於網民發放超連結被判罪的聲明

http://www.littleoslo.com/cnt/home/?p=962 超連結之罪 ...... littleoslo

http://wanszezit.wordpress.com/2007/05/10/242/ 有冇搞錯?! ...... 尹思哲

http://daimones.blogspot.com/2007/05/blog-post_4727.html 淫褻物品的法律問題 ......新春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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