●雷曼的損失投資者,不能全部統稱「苦主」。只有被銀行前線員工誤導的客戶才是叫「苦主」,損失者莫渾水摸魚渾為一談,期盼收到回幾多得幾多,這樣只拖累了真正苦主。
●銀行前線員工沒有罪?不,是良心犯了罪。但是無知者則可以算做清白。
●苦主和銀行,決鬥在法庭是正確程序,否則一切皆徒然,苦主會更苦。沒有金錢,動用法援,才是特區政府要做的事,不是如今之去插手做「嫁兩」。英國佬時代香港政府必然袖手旁觀,以法律去了結誰是誰非。
●政府反應是要冷才少出事,熱血政府只會成「易辦事」。
●銀行在雷曼上也蒙損失不菲,但假如管理層和營運上有犯銷售誤導,那應該站出來應錯,對真正苦主負責。反而贏回道德好感,賺回聲譽。
●議員可以關心,但請政客不要來熱心!
●銀行家跟議員會面,何以成為酒會,如此會議成為摸杯底場面,對議員來講實在是個局,苦主會以為被出賣,怪不得個個醒目走人。
●最後一句,這單金融風波,只有打官司,看告銀行還是告金管局。但似乎香港沒有美國那種大狀,接k士唔收錢,打贏先至抽取一筆。但香港法例上可沒有禁止律師如此呢!
1 則留言:
香港互聯網黨
2008-11-12 14:58致立法會議員:
這是一封遊說立法會議員就雷曼迷你債券解決方案,一個平衡各方利益的處理方法.
1987年股災的時候,因為停市3日,股市重開後暴跌千多點,恆指期貨因按金不足, 當時可能因為合約問題或停市3日,商品期貨交易所要負責十多億元的虧損,當時港府決定由股票市場徵收特別徵費填補損失,徵收了幾年,最後解決了問題.
現在政府也可以用特別徵費填補損失解決問題,這次損失由衍生產品引致,可以在衍生產品的交易徵收費用,在銀行發行的牛熊證,認股證買賣各徵千分一的印花稅,另在銀行發證的總值收取千分之三發行費,(這個徵費乎合市場公平完則,因為股票也要交易費及發行費),若股市每日成交500億元,牛熊證,認股證佔成交額15%,每年交易日數200日,每年可以收取不少於30億元,另外在恆指期貨,國指期貨每手徵收50元(以買賣完成計),每日合計成交10萬張計,每年可以收取不少於10億元,(當年未成熟期指市埸也曾受惠股市徵費),市埸每年合計不少於40億元,這賠償只賠償個人購買雷曼迷你債券,並設賠償上限.
這賠償由港府或銀行墊支,都可以根據優惠利率收回利息,立法會除了依據現在法律辦事,亦要因應社會變動立法,立法會亦可以在這件事上通過無約束力的議案,表達立法會的立埸.
BLOG後記:寄出的電郵寫錯了,銀行發證的總值收取千分之三發行費,原意是百分之三
轉址:HTTP://P1234567.FTP.CC
請通知雷曼苦主與立法會議員商討對策.
信息由香港互聯網黨提供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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