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三, 12月 01, 2010

《奧林匹克憲章》及奧運精神


《奧林匹克憲章》﹙Olympic Charter﹚是國際奧委會為奧林匹克運動發展而制訂的總章程,對何謂奧林匹克主義﹙Olympism﹚及其基本原則,以及奧林匹克運動的組織、成員資格、機構和其各自的職權範圍及舉行各種活動的有關事宜等,作出了明確的規定。這份文件多年來雖曾屢經修改和補充,其一些基本原則和精神,根本上沒有多大的改變。

在現行的憲章中,有關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共有六條。從中可見,奧運會不僅是體育盛事,更是一種源於體育的生活哲學,它所宣揚的是友誼、平等、團結、奮鬥、堅毅、勇敢、公平、寬容、接納、進步、正義等精神,希望能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瞭解與接納,使體育能為人的和諧發展服務,以促進一個維護人性尊嚴的和平社會的發展。這些都使奧運會超越了單純的體育及運動比賽盛事,而成為涉及對人的價值、普世道德原則及更美好的社會的追求。

茲引述《奧林匹克憲章》中有關奧林匹克主義的六條基本原則 如下:

第一條:奧林匹克主義是指將身、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種品質均衡地結合起來,並使之得到提昇的一種人生哲學。它將體育運動與文化和教育融和一體。奧林匹克主義尋求創造一種在努力中得到樂趣、發揮良好榜樣的教育價值和對普世道德原則尊重爲基礎的生活方式。

第二條:奧林匹克主義的宗旨是使體育運動爲人的和諧發展服務,以促進建立一個維護人的尊嚴的和平社會。

第三條:奧林匹克運動具有普世性和恆常性,在國際奧委會的授權下,由世界上所有認同奧林匹克主義價值的個人或團體共同策劃、組織和參與。奧運遍及五大洲,每屆奧運會舉辦時,全世界運動員齊聚一堂的盛況,是展現奧林匹克精神的高峰。相互連接的五環是奧運的標記。

第四條:體育運動是一項人權。每個人都應該擁有運動的權利,不應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視。奧運精神要求的是在友誼、團結和公平競爭精神中的互相理解。體育運動的組織、管理、經營應由獨立體育機構掌管。

第五條:任何以種族、宗教、政治、性別或其他因素爲由,對個人或國家的歧視都不容於奧林匹克運動。

第六條:奧林匹克運動的參與者必須遵守《奧林匹克憲章》並獲得國際奧委會的認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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