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五, 10月 15, 2010

政府必須界定 香港體育協會 和其 屬下各項目體育總會 是具有【公共效能之私人機構】



香港政府必須界定 香港體育協會 和其 屬下各項目之體育總會 是具有【公共效能之私人機構】,因為接受政府資助是公共機構特點之一,亦需要有【公眾利益】依歸,某程度上要受政府監管,現在 香港體育協會 和其 屬下各項目之體育總會 ,就是受資助和享用政府的體育大樓做office, 公眾利益上代表香港人對外參與國際比賽。

現在就是沒有界定 香港體育協會 和其 屬下各項目之體育總會之法律上定位,全沒法監管,全以私人公司機構名義來維護自身利益,導致出現苦主運動員,更投訴無門。故此要求香港政府行政立法界定其身份,一旦成為【公共效能之私人機構】,大家便投訴有門,而港協各總會必然受到監管,要申報利益,要公開營運細則。

香港乃法治社會,講求公平公義立市價值,所有香港市民人人有公民權利,就算出現一名體育界苦主,也是不能接受的,更加現在不止一名苦主,更加不可不重視。更有敢怒不敢言的運動員,一旦評論便被封殺,結束其運動員生涯,這是半世紀以來留下的一個【盲點】,故不能再拖。

一日不界定和立法,一日香港運動員都沒有前途和保障,引人不了職業化制度,退休生活永遠沒有保證。其原因便是香港體育界完全跟不上時代的步伐,被私人權貴等人當私人俱樂部來運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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